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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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温慧娟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温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费95.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0元,由被告温慧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