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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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幸福百分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幸福百分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7800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幸福百分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5600元,两项共计456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幸福百分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北京幸福百分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