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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恒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安康中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安康中院作出(2018)陕09执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市支行申请执行陕西安康秦华工贸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还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宇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安康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裁定变更恒宇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再查明,2020年4月15日,安康中院向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作出书面函,载明:准许申请执行人恒宇公司参加竞拍可以不交保证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安康中院驳回恒宇公司的异议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本案中,案涉《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且本院不承担拍卖后房屋清退工作”。案涉《拍卖须知》第十四条中亦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安康中院案涉《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均载明拍卖标的物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经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内容即已向社会公众公开,恒宇公司自愿参加竞拍,其作为竞买人明确知悉并接受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载明的相关条件,其于拍卖过程中亦未对上述内容提出过异议,现恒宇公司在竞买成功后请求变更案涉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内容,于法无据,安康中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不动产买卖、转让中,常见的“税负”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但是对于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土地所产生的税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恒宇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内容,请求变更案涉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有关税费承担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复议申请人恒宇公司的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恒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9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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