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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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18080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某对被告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