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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斯派尔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转让款216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起以7012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自2019年5月8日起以66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斯派尔机电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4元、保全费9020元,两项共计331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斯派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因***已经预交,重庆斯派尔机电有限公司随应付款一并支付给***);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0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斯派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单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