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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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泰力电器照明销售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西宁市城北区泰力电器照明销售部支付货款46525元,支付截至2020年5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127.34元,自2020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465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 三、驳回西宁市城北区泰力电器照明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8元,由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5元,由西宁市城北区泰力电器照明销售部负担8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08元,由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5元,由西宁市城北区泰力电器照明销售部负担8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