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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卫贤、程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健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020年4月25日至5月24日尚欠利息2000元;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5月25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谭卫贤、程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健斌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

三、原告黄健斌对抵押物佛山市高明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黄健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卫贤、程英负担。被告谭卫贤、程英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黄健斌,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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