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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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 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长舒塑料有限公司 常州京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高邮亚普塑业有限公司 常州长翔塑料有限公司 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对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81,316.15元为共益债权; 二、驳回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7元,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53元,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人民陪审员 李春歌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俊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