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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太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太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10月的租金465000元、2018年7月至10月的物管费24800元、2018年6月至10月的水费312.41元、2018年6月至10月的电费28982.1元,共计519094.51元;

二、被告重庆太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31日的资金占用损失120268.99元;

三、被告重庆太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19094.51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97元,由被告重庆太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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