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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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卓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12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市卓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许桂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淑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