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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怀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新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怀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怀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8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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