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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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恒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邦恩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款1150595.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被告***1150595.15元债务中的六分之一,即191765.86元,向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被告***1150595.15元债务中的六分之一,即191765.86元,向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重庆市邦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被告***1150595.15元债务中的六分之一,即191765.86元,向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恒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被告***1150595.15元债务中的六分之一,即191765.86元,向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150595.1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七、驳回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