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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裁定书

原告伍生良诉称,2018年,伍生良在了解驿都学校教学理念及招生简章后,将儿子伍俊逸转学至该校就读,期间缴纳学杂费。后了解到被告存在诸多违法违规及虚假宣传事实。城投美中公司作为驿都学校的实际管理者,在2018年至2019年的招生及办学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城投美中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与伍生良之间事实上签订的属于教育培训合同,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金。城投集团公司作为被代理人或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城投美中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驿都学校作为学校主体,事实上清楚城投美中公司及城投集团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默认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城投美中公司退还伍生良2018年至2019年期间缴纳学杂费总共102460元,并向伍生良支付赔偿金740400元,城投集团公司及驿都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驿都学校支付伍生良奖学金60000元,城投美中公司及城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金牛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均系独立法人,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城投集团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其虽系驿都学校(民办)的举办者,但驿都学校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本案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及被告驿都学校,驿都学校住所地(亦即合同履行地)在龙泉驿区,本案由龙泉驿法院管辖,既便于法院了解查清案情,又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将并非合同相对方的城投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并以该公司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向金牛法院提起诉讼,既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亦违反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加以规制。故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134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龙泉驿法院处理。

龙泉驿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称,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及龙泉驿区,则金牛法院及龙泉驿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原告选择向金牛法院起诉,金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牛法院不应再将案件移送龙泉驿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伍生良起诉被告城投集团公司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被告城投集团公司的住所地属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被告城投集团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范围内。原告伍生良向金牛法院起诉,金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原告伍生良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被告城投集团公司在本案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需要案件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不应在管辖程序中处理。金牛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龙泉驿法院处理属移送不当。龙泉驿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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