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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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客临和鑫电器有限公司 厦门士兰微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士兰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州工业园区客临和鑫电器有限公司开立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066××××6000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胡溢文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4××××0222_00003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