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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守望领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固神电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固神电锁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守望公司向上诉人固神电锁厂支付拖欠货款22500元、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供产品的部分包装盒、产品合格证具有上诉人的标识,认定所有涉案产品均为上诉人所供应产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26日及同年12月18日分别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相关送货单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共计向被上诉人供应锁具1000套,其中规格型号均为GS2000SDF,合同中并未约定退回包装的问题。因此,被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提供带有上诉人生产厂商标识的产品合格证及包装盒完全是可以做到的。但这仅可以证明该批带有标识的包装盒及合格证是属于上诉人,并不能证明该批有问题的产品就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的产品。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虽然向法庭出示了锁具535套,其中有116套带包装的产品具有上诉人的标识及合格证,但是所有的产品均为拆封状态,且不能证明该拆封状态是否为被上诉人后续拆封,因为根本无法排除被上诉人以其他单位的产品更换上诉人产品的嫌疑。其次,一审判决中提及法院认定上诉人供应给被上诉人的锁具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是因为“固神电锁厂对守望公司反映的锁具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未作否认,可见固神电锁厂认可供应给守望公司的锁具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配件以供更换”是否过于草率。因为该聊天记录只是上诉人出于合同义务关系,向被上诉人的简单询问,既未经过现场专业人员的检查,也未进行回厂后专业人员的检测及检修,仅凭微信聊天中的一句疑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承认供应产品存在问题,更不能证明上诉人承认庭审中所有的产品均为上诉人所有的问题。(二)即使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的责任才是最大的。首先,双方之间非首次合作,签订的《购销合同》均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版本,因此关于10天的质量异议期,完全是属于合理的约定范畴。而且通过一审庭审的锁具实验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在质量异议期内就产品存在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异议,毕竟,锁具是否存在互开率的问题,并非不可发现的隐蔽性缺陷,而且,购买锁具后在质量异议期内,首先要检查的就是锁具是否存在互开率的问题。而被上诉人存在如下过错:其一,在质量异议期内收到产品后怠于甚至未履行对产品的检查、核验义务,导致其超出质量异议期才向上诉人提出产品存在问题。其二,在上诉人提供了明确的说明书后,仍将未经检查合格的产品直接以焊接的方式进行违规安装,导致发现不合格产品时不能就有问题的零件进行局部更换,扩大了拆卸整个锁具和更换新锁具的损失。其三,在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指出其违规安装,不属于免费承保的问题后,一直针对拆卸费用、新锁具费用的问题拖延时间,甚至未经通知上诉人,直接更换了其他单位的产品,导致购买新的锁具又产生新的费用。因此,被上诉人不尽对产品的检查、核验义务在先,以焊接的方式进行违规安装在后,不予配合上诉人,导致最终超出更换零件以外的拆卸、更换新锁具、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均属于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三)本案中,上诉人拒绝接受被上诉人退回的锁具509把以及承担被上诉人的相关费用损失。首先,从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产品包装来看,产品的包装主要分四大部分,其一为智能电子主锁体,其二为配件机械锁芯,其三为配件锁扣,其四为螺丝卡扣的小零件。每一个都是独立包装,其中,配件机构锁芯并未进行封存,可以随意打开,主要就是为了方便购买者进行产品验收,同时也很难排除有人用其他商家的便宜产品进行替换本单位优质产品的嫌疑。因此,被上诉人一未经检验,二直接焊接安装,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其次,从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产品功能来看,上诉人的产品为智能电机锁,主要由智能电子主锁体、配件机械锁芯、配件锁扣及螺丝零件四部分组成。其中,核心部分为智能电子主锁体,主要使用方式为搭配门禁密码识别系统、电子卡片识别系统或者指纹面部识别系统使用,配件机械锁芯主要为防止线路故障时使用。关门时自动上锁,无需钥匙;断电时亦可自动开锁,无需钥匙紧急开锁。且对于各大使用者而言,本产品主要的功能应该是电子智能锁体部分,机械钥匙只是辅助而已,被上诉人为了节约时间及成本,直接在上诉人提供了明确的说明书后,仍将未经检查合格的产品直接以焊接的方式进行违规安装,导致后续发现问题后,必须损坏主要的智能电子主锁体才能更换配件机械锁芯,该笔损失,完全是由于其自身过错所导致,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因此,本案仅以配件机械锁芯的互开率否决本产品,有失公允。其三,从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产品成本来看。上诉人的产品中智能电子主锁体的成本价值远远非配件机械锁芯部分可以比拟,而本案中,就是由于被上诉人以焊接的方式进行违规安装,才会导致配件上锁芯被锁死无法更换零件,需要整体拆除。仅仅因为一个小问题就导致整个产品需要更换,属于扩大损失。(四)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明显存在过错,且对方因为配件机械锁芯存在问题,就拒绝支付上诉人的所有货款,且要求上诉人承担包括更换配件机械锁芯以外的所有损失费用,明显没有依据。被上诉人拖欠货款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22500元,支付上诉人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其中包括一审本诉律师费2000元、反诉律师费6000元,二审律师费7000元),以及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一审的诉讼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守望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产品均为上诉人供应的产品,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有据。首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了型号为GS20000SDF的电机锁1000把,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中的535把作为实物证据,并就其中存在互开问题的509把主张退货,而上诉人也确认包装盒、实物、合格证、说明书等与其交付的产品一致,尤其该电机锁特点时,锁芯上有指示灯,在2020年1月发现互开率问题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袁丽锋发送给被上诉人锁头、配件等用以更换,说明其对互开率问题是认可的,对于互开率高而需拆装事宜,上诉人一直是以焊接安装等为由拒不承担费用及责任,并未否认产品为其供应。其次,上诉人虽然质疑产品非其所供,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电机锁与其生产的同型号电机锁存在任何区别或差异,也没有证明案涉产品的通用性,其质疑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更远不足以推翻案涉证据事实。第三,被上诉人采买电机锁的目的是为上游客户的楼栋提供安全的锁具,既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专为追究上诉人的责任而在如此短的时间之内寻找到完全一模一样的替代性产品。故,无论是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问题产品数量的合理性以及上诉人的行为等方面,均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为上诉人所供应的产品,案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达到高度的盖然性。(二)上诉人对本案过错责任的认识逻辑错误,不符合事实。1.关于验收时间,双方虽然约定了验收时间,但是双方约定的验收时间是对产品外观、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约定的验收,锁具互开率属于产品隐蔽瑕疵或缺陷,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验收范围。案涉锁具属于电机锁,锁具能否正常安装、能否正常开锁、闭锁等事项,通常只有在安装时以及安装后合理期限内才能检验,此点从锁具说明书第二项安装、第三项通电检查说明中也可看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结合上诉人的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锁具的质量保证(免费保修)期限为一年,因此,产品质量缺陷不受10天验收期限的约束,被上诉人2019年12月26日收货,在2020年1月12日发现问题后随即提出质量异议,属于合理期限。锁具产品互开率属于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诉人对其生产的锁具有义务依据其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出厂检验。但从其交付的产品的重大缺陷情形来看,其完全无视产品标准,交付了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合格产品,其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因此,无论双方是否约定验收时间,均不免除上诉人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被上诉人虽然以焊接方式安装电机锁,但焊接方式不影响锁具的互开率,这从尚未安装的116把全新锁具在庭审现场的试验中证实在。锁具的互开率严重超过产品质量标准,已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诉人交付未经出厂检验的不合格产品,已违反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已构成实质违约,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论被上诉人是否焊接安装,都会产生拆卸、安装及辅料等费用,被上诉人经市场询价,无论是否焊接安装,其拆装价格均在每把85元至95元之间(其中,拆卸费用约占30元至40元)。发现互开率问题后,被上诉人也希望双方沟通解决问题,并非一开始就要求退货,即便发生拆卸费用的争议,也主动提出由被上诉人先行垫付拆卸等费用,搁置争议,先行更换问题锁具等方案,但上诉人置若罔闻,拒不处理,因此,购买替换锁具、产生拆装费用至律师费等损失,上诉人难辞其咎。3.如果上诉人交付的产品合格,无论被上诉人是否焊接安装,均不会产生上诉人承担拆装费用等责任的情形。本案正是上诉人交付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才会导致被上诉人产生额外的拆装费用等损失。上诉人违约在先,被上诉人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张更换或退货等责任,于法有据。从在案证据可见,被上诉人产生的损失金额客观上远大于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说明一审法院已考虑了焊接安装与拆卸成本的因素。上诉人完全忽视其作为供货商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以及合同义务,颠倒责任因素,其上诉事由从逻辑上是错误的,不应成立。(三)上诉人拒不接受退回锁具以及拒不承担拆卸费用等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1.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每一个都是独立包装”“是为了方便购买者进行产品验收”的陈述有失客观,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实物证据可知,每套锁具均为独立完整包装,只是包装盒内对锁芯部件用纸盒区隔放置,并非所谓“独立包装”,更与所谓“方便购买者进行产品验收”无关。如果按此逻辑,市场上所有产品均可以方便验收为由而简易包装,不必妥善保护并推卸责任,这种逻辑是荒谬的。由此也可看出,上诉人在出厂时就没有对产品进行妥善包装和封存,其在供货行为上较为草率,不重视产品质量。2.上诉人一方面强调该电机锁的“机械钥匙只是辅助而已”,一方面又强调交货后被上诉人“首先要检查的就是锁具是否存在互开率的问题”,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一套锁具拥有密码、电子卡片、指纹面部识别、机械钥匙等多种开锁方式,无论其它开锁功能如何安全可靠,但如果其机械钥匙互开率极高,这种锁具也没有任何安全性可言,属于存在重大缺陷产品、不合格产品。此外,对于互开率这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质量问题,上诉人以锁体与锁芯的成本价值大小比较,进而论证其不应对不合格锁具承担赔偿责任,逻辑也是荒谬的,锁具的安全性离不开锁体、锁芯等任何一个部件,不能按零部件成本价值大小推卸整套锁具产品的质量责任。(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一审诉求的律师费为8000元,而上诉主张的律师费则为15000元,已超出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其次,被上诉人在尾款支付时间届满之前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要求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暂停货款支付,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第三,上诉人交付的产品互开率违反其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属于不合格产品,严重影响被上诉人合同目的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无论产品是否超过质量异议期,依法均不免除上诉人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固神电锁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守望公司向固神电锁厂支付货款22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守望公司向固神电锁厂支付违约金6750元;3.判令守望公司向固神电锁厂支付律师费2000元。诉讼过程中,固神电锁厂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守望公司向固神电锁厂支付律师费8000元。

守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退回固神电锁厂不合格电机锁376把,并由固神电锁厂自行承担退货费用;2.判令固神电锁厂退回守望公司已支付的不合格电机锁货款33840元;3.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购买更换用电机锁的差价5640元;4.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更换电机锁的拆装费用31960元;5.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诉讼过程中,守望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退回固神电锁厂不合格电机锁509把,并由固神电锁厂自行承担退货费用;2.判令固神电锁厂退回守望公司已支付的不合格电机锁货款23310元;3.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购买更换用电机锁的差价7635元;4.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更换电机锁的拆装费用29580元;5.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6.判令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35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6日及同年12月18日,供方固神电锁厂与需方守望公司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其中,2019年7月26日的《购销合同》载明设备清单:电机锁、规格型号GS2000SDF、数量500把、单价92元、合计46000元,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将预付总价30%货款到供方账号,供方收到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并通知需方支付总价70%余款,款到发货;同年12月18日的《购销合同》载明设备清单:电机锁、规格型号GS2000SDF、数量500把、单价90元、合计45000元,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将预付总价50%货款到供方账号,供方收到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并按照需方指定收货地址发货,需方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50%余款到供方账号。两份《购销合同》还约定了如下内容:1.质量异议期:如有质量异议需方应在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异议通知后,应及时响应,确有质量问题的,供方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换;2.质量要求和维修标准、保修期:按生产厂商出厂标准,由原厂负责保修;3.违约责任:……需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主张合同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

固神电锁厂已实际交付两份《购销合同》对应的1000把电机锁,守望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转账13800元、2019年9月26日转账32200元、2019年12月23日转账13500元、2019年12月27日转账9000元至固神电锁厂账户,现未支付货款金额为22500元。固神电锁厂陈述2019年7月26日的《购销合同》对应的500把电机锁分别于2019年7月、9月交付,2019年12月18日的《购销合同》对应的500把电机锁于2019年12月26日发货,固神电锁厂提供2019年12月26日的发货单为证。

守望公司主张固神电锁厂交付的电机锁中509把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提供如下证据:

1.固神电锁厂的法定代表人袁丽锋(微信号:×××NS)与守望公司员工麦晓玲(微信号:×××in)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锁具存在的问题及更换进行协商,部分内容如下:麦晓玲于2020年1月12日发送视频及“我们试了70个锁,有几十个锁用同一把钥匙可以开门的,这个问题很严重啊,赶紧出个解决方案给我”,袁丽锋回复:“稍等,我问问技术,应该是不同的匙码的……技术要明天回厂核查一下原因,你那边发现互开的是多少”,麦晓玲于2020年1月13日发送“装了71把锁,开39把,现场人员拿着其他厂家锁的钥匙(贝好)试了13栋,开了7栋”,袁丽锋回复“1把钥匙开39把锁吗”,麦晓玲回复“对”。麦晓玲于2020年1月14日发送“主要是我们现在锁都焊上了,二次返工会造成我们损失”的内容给袁丽锋。麦晓玲于2020年1月15日发送“现场统计我们在你们公司采购的1000把全部已经安装上去了,都存在问题,你今天看到我们那里没有安装的是我们在贵州借回来的货,跟采购的没关系”,袁丽锋发送图片(该图片为手写送货单,载明锁头150套、锁头配件200套、感应探头15个、磁铁18个)及“今天已送这些配件供贵司更换”,麦晓玲回复“需要你们公司更换,或者我们更换需与你们公司结算更换费用,而且1000把锁你就送150个锁头怎么够”。

2.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其中,产品合格证注明生产厂商固神电锁厂、执行标准GA/T72-2005、生产日期20191225、保修条例等内容,保修条例具体为自购日期起一年内,凡经本公司维修人员确认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因制造工艺或材料而导致的故障及损坏,将获得免费门市保修服务,此免费保修服务不包括附件、辅助装置、运输费及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费,使用不适当之安装而造成的损坏将不能享受免费保修服务;说明书载明“不可采用电焊安装,以免损坏锁具,影响使用功能”、“安装电锁不允许烧电焊,如因烧电焊造成电锁出现任何故障的,本厂一律不予保修”等内容。

3.守望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关于尽快更换不合格产品的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守望公司向固神电锁厂采购的1000把电机锁已经陆续安装907把,剩余93把,安装后发现产品互开率极高,无法满足产品最根本功能需要,表示守望公司承揽的工程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如果无法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提出两项解决途径,另注明固神电锁厂需在收到该告知函2日内书面回复,逾期守望公司将另行购买新锁并垫付费用进行更换。守望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以及快递方式向固神电锁厂发送《关于尽快更换不合格产品的告知函》,后固神电锁厂收到前述告知函。

守望公司确认涉案锁具采用焊接方式安装,并于庭审中陈述:(1)固神电锁厂提供的1000把锁具已安装762把、未安装238把,其中已安装和未安装的锁具共509把锁具存在互开问题;(2)关于麦晓玲在微信中表示“现场统计我们在你们公司采购的1000把全部已经安装上去了,都存在问题,你今天看到我们那里没有安装的是我们在贵州借回来的货,跟采购的没关系”的内容,麦晓玲系采购人员,对安装情况不清楚,其陈述全部安装都存在问题是为表达事情的严重性,与实际安装情况不符,“没有安装的是在贵州借回来的货”是指守望公司的关联企业曾向固神电锁厂采购过锁具,但借回来的锁具锁芯、钥匙均是弯月形的,与涉案锁具规格、型号不同。固神电锁厂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但认为:(1)守望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提出电机锁存在质量问题,已明显超出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2)守望公司违反约定擅自将电机锁焊接安装,超出我方承诺保修范围,造成二次返工损失扩大,守望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3)我方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至守望公司检查电机锁,但守望公司没有组织双方查实,我方无法确定电机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4)守望公司关于已安装锁具数量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2-2005(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载明电控锁钥匙互开率不大于0.08%。

5.电机锁实物535把,其中带包装的锁具有116把,包装盒加贴标注“电机锁GS2000SDF”的标签,包装盒内有锁芯、锁体及说明书、合格证,说明书、合格证与守望公司提供的证据2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记载内容一致。固神电锁厂确认GS2000SDF系其公司内部编号,确认前述锁具包装盒、实物、合格证、说明书与其提供货物一致,但认为包装盒、实物系行业通用,且部分配件已生锈,无法判断是否是同一批货物;关于拆卸下来没带包装的电机锁实物,固神电锁厂确认除锁芯被拆装过无法辨认及外观有焊接痕迹外,其他均与带包装的锁具实物一致。综上,固神电锁厂不确认守望公司提供的电机锁实物系其提供的货物。

庭审中,固神电锁厂、守望公司均同意只对509把锁具中116把带包装的未安装过的锁具进行互开试验,经试验36把锁具后,结果为一把钥匙可打开36把锁具中的9把锁,双方均同意不再试验其他锁具,以前述抽样试验结果作为116把锁具的试验结果。固神电锁厂不确认试验锁具系其提供的货物。

守望公司主张其为更换固神电锁厂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机锁支出一系列费用,提供如下证据:

1.深圳市搏创立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楼栋电控锁更换报价单,该报价单显示“施工项目:门禁电控锁更换、数量332、单位把、单价85、总价28220,本项目报价为劳务费,不包含材料,电控锁”。深圳天视安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拆换锁单栋工程量报价显示拆装1把锁的拆除、安装、辅材等其他费用合计97元;深圳市硕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单栋拆换锁工程量报价单显示拆装1把锁的拆除、安装、辅材及措施费合计91元;深圳市斯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换锁单栋工程量报价单显示安装与调试费用、材料施工队采购费用合计88元。

2.深圳市搏创立企科技有限公司向守望公司开具的安装服务费发票,金额共计29580元。

3.守望公司与中山市铁盾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就BH06-DFK型号电锁产品订购事宜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采购产品名称电锁、型号BH06-DFK、数量1184、单价105元、总价124320元,中山市铁盾锁业有限公司免费提供产品的上门安装及调试服务,本合同由双方盖章方为有效。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守望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124320元至中山市铁盾锁业有限公司账户。

庭审中,守望公司陈述经对比多家公司拆换锁报价,其选择报价较低的深圳市搏创立企科技有限公司,且为本案需支出缺陷锁具运输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但未提供相应票据;固神电锁厂不确认前述证据,表示固神电锁厂非合同方,不清楚相关事宜,并指出前述证据显示守望公司在发送《关于尽快更换不合格产品的告知函》给固神电锁厂前就已经与中山市铁盾锁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另查明,固神电锁厂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10日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接受固神电锁厂委托,指派该所律师担任固神电锁厂与守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一审反诉程序的代理人,律师代理费分别为2000元、6000元,固神电锁厂提供金额为2000元、6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为证。守望公司与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守望公司因本案委托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一审程序(含本诉及反诉)律师费15000元;守望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支付15000元至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账户,守望公司提供金额为1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固神电锁厂与守望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固神电锁厂主张守望公司尚未支付货款金额为22500元的事实,守望公司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记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经当庭试验部分锁具,守望公司于庭审中提供的锁具中一把钥匙可打开三十六把锁具中的九把锁具,守望公司主张固神电锁厂交付电机锁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关于固神电锁厂主张守望公司提供的锁具并非固神电锁厂提供的意见,首先,守望公司提供未安装锁具的包装盒加贴有固神电锁厂内部编号“GS2000SDF”,固神电锁厂虽抗辩锁具包装盒、锁具实物外观系行业通用及守望公司就未安装锁具数量陈述不一致,但亦确认锁具包装盒、锁具实物外观、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与固神电锁厂的一致,且产品合格证标注有固神电锁厂名称,守望公司另拆卸的锁具实物除锁芯因拆卸破损外其他外观均与带包装盒的锁具一致;其次,守望公司曾于2020年1月12日通过微信向固神电锁厂反映安装锁具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固神电锁厂对此未作否认,且于2020年1月15日提供锁头等其他配件供守望公司更换,可见,固神电锁厂认可供应给守望公司的锁具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配件以供更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固神电锁厂供应给守望公司的锁具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关于固神电锁厂抗辩守望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时间已超出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以及守望公司采用焊接方式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意见,因守望公司采用焊接方式安装锁具不会影响锁具互开率,且锁具互开率高并非一般质量瑕疵,已经导致锁具完全丧失应有的功能,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且守望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货,即于2020年1月12日提出质量异议,守望公司虽有延期提出的情形,但延期时间不长且固神电锁厂提供的锁具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故一审法院对固神电锁厂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因固神电锁厂交付守望公司的电机锁存在互开率高的质量问题,不具有产品本身的安全保障功能,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合同部分目的无法实现,故守望公司反诉请求退回509把电机锁并由固神电锁厂自行承担退货费用,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相应的,固神电锁厂应退回该509把电机锁的货款,因守望公司尚未支付货款金额为22500元,故守望公司反诉诉请固神电锁厂退回已支付货款23310元(509把×90元/把-22500元=23310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守望公司主张固神电锁厂支付其购买更换用电机锁差价7635元的反诉诉请,因守望公司更换、选用何种价位的电机锁与固神电锁厂提供锁具存在质量问题无必然联系,系守望公司的单方意思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该反诉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守望公司主张固神电锁厂支付其更换电机锁的拆装费用29580元、律师费15000元及调查取证费、差旅费3540元的反诉诉请,根据购销合同“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主张合同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的约定,固神电锁厂应承担守望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锁具拆装费用及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因固神电锁厂提供的锁具产品说明书明确载明不可采用电焊安装、安装电锁不允许烧电焊等内容,但守望公司未按照前述内容执行,采用电焊方式安装锁具,而电焊安装方式势必会增加锁具拆卸成本,守望公司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守望公司未提供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相关票据,故一审法院酌定固神电锁厂支付守望公司更换电机锁的拆装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合计12000元。关于固神电锁厂诉请守望公司支付货款225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请,因其自身提供锁具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守望公司拖延支付货款,固神电锁厂的相关诉请,无据可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守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回509把电机锁给固神电锁厂,固神电锁厂自行承担退货费用;二、固神电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守望公司已支付的货款23310元;三、固神电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守望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四、固神电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守望公司支出的电机锁拆卸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合计12000元;五、驳回固神电锁厂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守望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3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3元,合计1064元(已由固神电锁厂预交),由固神电锁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已由守望公司预交),由守望公司负担410元,固神电锁厂负担571元,并直接向守望公司支付。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固神电锁厂提交如下证据:1.两张光盘及安装示意图,证明用螺丝就可以安装得很稳定,不需要焊装,焊装的话会损害锁体且会增加成本,对锁芯的质量没有影响,但会影响后续使用,焊装的话对于拆卸安装属于扩大损失;2.与广东华睿锁业有限公司容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凭证、发票;3.与深圳太平洋门道安防的淘宝聊天记录、订单及快递凭证、发票;4.两家锁具的开箱视频及产品图片;证据2、3、4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锁具在淘宝和实体厂家都能买到同样的产品,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涉案产品是上诉人所供应的产品证据是不充分的。守望公司质证认为:1.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已超过了举证期限;2.不确认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守望公司向固神电锁厂购买电机锁,守望公司尚欠货款225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对性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固神电锁厂供应的电机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中,守望公司提供的未安装锁具的包装盒贴有固神电锁厂内部编号“GS2000SDF”,锁具的包装盒、锁具实物外观、包装盒内附带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与固神电锁厂的一致,且产品合格证标注有固神电锁厂名称,守望公司另拆卸的锁具除锁芯因拆卸破损外其他外观均与带包装盒的锁具一致,故可认定案涉锁具是固神电锁厂供应给守望公司的电机锁。固神电锁厂于2019年12月26日向守望公司发货500把电机锁,守望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通过微信向固神电锁厂反映电机锁存在互开问题并就更换问题进行协商,固神电锁厂于2020年1月15日提供“锁头150套、锁头配件200套、感应探头15个、磁铁18个”供守望公司更换,可以印证固神电锁厂知道电机锁确实存在互开问题。而在一审庭审中,试验36把锁具的互开率,结果为一把钥匙可打开36把电机锁中的9把,互开率高达25%,远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电控锁钥匙互开率不大于0.08%的规定,故守望公司主张固神电锁厂供应的电机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本院予以认可。固神电锁厂供应的电机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守望公司诉求退回509把电机锁并由固神电锁厂自行承担退货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守望公司诉求固神电锁厂退回已支付货款23310元(509把*90元/把-22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购销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主张合同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故守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固神电锁厂应予赔偿。守望公司收取电机锁未尽检验义务即安装使用,且不按产品说明书载明不可采用电焊安装、安装电锁不允许电焊等内容,导致损失扩大,一审法院在处理守望公司诉求损失部分,已考虑到守望公司的过错,已对更换电机锁的拆装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调整为12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固神电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固神电锁厂负担。(上诉人中山市固神电锁厂已预交738元,剩余未缴部分上诉人中山市固神电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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