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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三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听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 000元。事实与理由:听涛公司拥有手绘美术作品《销售人员是这样一步步堕落的》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于2016年3月22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牛哄哄一家人”。听涛公司发现湖南三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三浦集团”(微信号:×××)上传播使用听涛公司的美术作品共10幅。湖南三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使用听涛公司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湖南三浦公司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湖南三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并且听涛公司在其文章末也明确注明了“图片来源于牛哄哄一家人(ID:niunubi)”,湖南三浦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听涛公司对涉案作品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公示使用涉案作品应支付报酬的声明;3.湖南三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并非用于商业用途,涉案文章的浏览量很少,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听涛公司的声誉也没有因此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且涉案图片已经删除;4.听涛公司大量诉讼获取暴利,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作品版权市场,其诉请不应被支持;5.听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驳回听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听涛公司提交了一份“牛哄哄一家人系列卡通人物”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的样稿。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26231,作品名称为“牛哄哄一家人系列卡通人物”,作者为听涛公司,著作权人为听涛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8月20日,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作品登记证书附件中含有“牛牛老板”“李大嘴”“牛努比”“网邪”“DADA博士”“肥肥老板”“梅头脑”卡通人物形象样稿。

听涛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牛哄哄一家人”发表文章《销售人员是这样一步步堕落的》,文章中有涉案10幅美术作品,每幅图中间底部均有“三头小牛”图案和“牛哄哄一家人”字样,主要人物为“梅头脑”形象。听涛公司另提交了上述涉案美术作品的手绘创作底稿和涉案作品中的“三头小牛”图案商标注册证书。

听涛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互联网申请取证,存证页面显示微信公众号“三浦集团”(微信号:×××)于2017年11月24日发布文章《一个销售员堕落全过程》,使用涉案作品10幅。“三浦集团”(微信号:×××)运营主体为湖南三浦公司。经核实,涉案作品已删除。听涛公司撤回了要求湖南三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湖南三浦公司提交了人民网一篇文章的截图,以证明涉案作品的生成成本低,听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听涛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生产成本低不等同于涉案作品的价值低。

为证明作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高,听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牛哄哄一家人品牌获评2020年度金鸥奖最具影响力品牌;听涛公司创作的类似系列作品于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获得“头条号图文内容营销价值排行榜职场教育TOP50”中的第五名截图;2020年7月获得今日头条“头条职场教育30名”;2018年获得一点资讯、一点号耕耘榜金榜、内容贡献榜金榜。湖南三浦公司对该组证据不认可,不认为涉案作品有影响力。

上述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样稿、手绘底稿、作品发表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听涛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手绘底稿、发表页面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听涛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湖南三浦公司对于使用了涉案作品无异议,但主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合理使用情形。根据存证页面内容显示,湖南三浦公司使用听涛公司原文发布的10幅作品,并无“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内容,亦不符合“适当引用”这一标准,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合理使用情形,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湖南三浦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听涛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听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因听涛公司撤回了要求湖南三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涉案美术作品的数量、创作难度、独创性、市场价值以及湖南三浦公司的使用方式、使用次数、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湖南三浦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湖南三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三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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