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芯亿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请要点 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其拖欠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赁费用17708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7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计至2020年4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中介费损失40930.56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招商费损失8020.2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租赁费用变更为143680元,资金占用费以143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计至2020年4月30日,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 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所主张的数额及租赁时间有误,原告于2020年1月8日通知停止供电,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办公;双方已确认2020年3月1日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已搬离租赁场地,原告知情并同意放行;二、原告应退还被告押金66800元,被告不应承担原告中介损失及招商费用。 事实认定 原告(甲方,出租人)和被告(乙方,承租人)签订了一份《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ZC20190115),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乙方租赁该房屋主要用途为公司经营、办公;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月租金33400元,押金66800元,租金采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的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下期租金在本期租金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扣除乙方欠缴租金及其他费用后七日内,退还乙方租赁押金;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到期时甲方有权收取实际租赁期间租金,而将剩余的押金及租金返还乙方;如乙方迟延缴付租金及其它应缴之费用,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乙方按50%日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未能缴足租金及其它应缴支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自2019年10月29日开始多次发信息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租金及电费。2020年1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在你方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造成根本违约的前提下,我司将采取停止你方供电的措施”。2020年1月10日,原告发信“你好,我们有客户想看了,给密码我们可以吗”,对方回复“关电了,直接拉开”。2020年2月24日,对方发信“你们上班没,一下方便开门拿点东西吗”,原告回复“要先交租金哦,我们要出租了,我们自行清理出租”。 原告提交的收款回单显示,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原告转账66800元,又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分七笔共计转账2004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3日分别转账10000元,共计转账30000元。被告对上述收款回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称,被告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欠费总额167000元,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欠费总额6680元,合计173680元,被告之后给了30000元,尚欠143680元。被告陈述称,对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费用过高。 判决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被告已付清2019年11月24日之前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缴纳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租金100200元,被告未按时足额交纳,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后仍未交纳,已构成违约。结合已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涉案房屋迟至2020年2月24日原告已出租给案外人,故按合同约定,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并抵扣保证金66800元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租金3400元。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于法有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招商费损失、律师费损失,因无合同依据,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系必要合理支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芯亿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400元; 二、被告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芯亿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19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芯亿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西芯亿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预交4888元,因其变更诉讼请求故退还受理费519元,余4369元由原告广西芯亿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96,被告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