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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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民生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周锦铷、魏超就合同编号为京民生典东(不动产)2018013号《典当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民生典当公司支付典当本金1400万元及违约金(以编号为京民生典东(不动产)2018013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典当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新长江公司就京民生典东(不动产)2018013号《典当合同》项下周锦铷、魏超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周锦铷、魏超及新长江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日,民生典当公司与周锦铷、魏超夫妇二人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周锦铷、魏超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1幢4层405的房产抵押给民生典当公司,担保最高额债权金额1400万元整。同日,民生典当公司与周锦铷、魏超签订《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民生典当公司对周锦铷、魏超的最高典当金额为1400万元整,月利率为0%,月典当综合费用为1.7%。为担保上述合同债权的实现,民生典当公司与新长江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新长江公司承诺对周锦铷、魏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15日,民生典当公司向周锦铷、魏超付清全部当金。后周锦铷、魏超多次续当至2019年6月14日,此后即未续当也未赎当,已构成绝当,但其至今未向民生典当公司清偿债务,新长江公司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民生典当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新长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新长江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合同未对管辖作出约定,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长江公司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对其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