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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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万尔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北海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