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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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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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