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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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湖南汇垠众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湖南汇垠众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供格式文本约定管辖,约定管辖无效。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文本与其签订了《湖南汇垠众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双方签订该托管协议时,被上诉人并没有明确告知约定管辖,上诉人也不知道有约定管辖的情况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供格式合同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现上诉人认为管辖权的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二、托管协议签订后,履行合同的过程均不在广州市越秀区。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投资合同的履行不在广州市越秀区,而是河北省唐山市履行,所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湖南汇垠众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托管协议》,该协议第21.2条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