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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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516号 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宏,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婧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