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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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晨升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某甲的医疗费15598.6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残疾赔偿金57756.8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94815.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①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4956.8元,合计92956.8元;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58.6元。③原告所得的赔偿款中应向被告咸阳晨升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3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咸阳晨升工贸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对被告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咸阳晨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