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陈曲、余东海、肖婕、赖华银、周明贵赔偿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50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上诉人陈曲、余东海、肖婕、赖华银、周明贵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上诉人陈曲、余东海、肖婕、赖华银、周明贵负担20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