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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陈曲、余东海、肖婕、赖华银、周明贵赔偿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50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上诉人陈曲、余东海、肖婕、赖华银、周明贵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上诉人陈曲、余东海、肖婕、赖华银、周明贵负担20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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