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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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园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园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 500 000元; 二、被告重庆园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 9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71 326.28元)、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的违约金,以2 9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4%计算;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2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000元,减半收取计15 000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告重庆园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 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