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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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天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林淑卿、杨夕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单光多诉部分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威海天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单光6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单光负担375元,林淑卿、杨夕东、威海天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单光负担750元,林淑卿、杨夕东、威海天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