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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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强华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市强华机械厂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6,355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 二、若被告内江市强华机械厂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内江市强华机械厂应支付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2,470元,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28,825元。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08元,由被告内江市强华机械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