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市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7933.02元; 二、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7140元; 三、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1420元; 四、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417.85元。 五、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用品费14511.42元; 六、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病历复印费63元; 以上合计332485.29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负担3144元,原告***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