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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市骨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7933.02元;

二、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7140元;

三、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1420元;

四、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417.85元。

五、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用品费14511.42元;

六、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病历复印费63元;

以上合计332485.29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负担3144元,原告***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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