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徐先蓉与被告南昌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南昌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8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南昌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先蓉工程款21500元; 三、被告南昌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先蓉违约金12020元; 四、驳回原告徐先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财产保全费484元,合计964元,由原告徐先蓉负担268元,由被告南昌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