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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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明炬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明炬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0元、质保金33000元,合计4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6元,减半收取4048元,由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