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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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张造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359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货款935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7元,由张造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