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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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龙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灵县广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同市龙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22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广灵县广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9元,由被告大同市龙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