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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九州方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九州方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xxx)票据金额262103.99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票据金额262103.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九州方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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