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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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 九江丰麟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丰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64,1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欠款264,1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丰麟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6,02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2元,已减半收取即4,201元,诉讼保全费1,840元,由被告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