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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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成达物流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改桃、高仙兰、高倩楠、高雅楠、高文秀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187044.0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改桃、高仙兰、高倩楠、高雅楠、高文秀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9792.85元; 三、被告王喜军、内蒙古成达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改桃、高仙兰、高倩楠、高雅楠、高文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1.94元,由被告王喜军承担2661元。由原告常改桃、高仙兰、高倩楠、高雅楠、高文秀承担73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