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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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汤氏机械厂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及借期内借款利息808.89元和逾期利息[计算办法为: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以本金100808.89元(即100000元+808.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85808.89元(即85000元+808.89元)为基数;上述逾期利息的计息利率均按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10.4%×(1+50%)计算]; 二、被告曾庆兰、张土锋对被告***杰应承担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杰全部负担,被告张土锋、曾庆兰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