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阮菊芳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793.3625万元; 二、被告阮菊芳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以793.362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股权转让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2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被告阮菊芳负担案件受理费67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