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文香、阮春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58413.3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