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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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 景玺一涵(厦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景玺一涵(厦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活动费用80467元;并支付以80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 二、驳回景玺一涵(厦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7.18元,减半收取计998.59元,由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