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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
景玺一涵(厦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景玺一涵(厦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活动费用80467元;并支付以80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

二、驳回景玺一涵(厦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7.18元,减半收取计998.59元,由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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