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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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淄博方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方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空并搬离位于张店区房屋,并交付该房屋于原告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淄博方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10199元(自2021年1月1日至同年1月31日,按涉案合同约定年租金12万元标准计算)及自2021年2月1日至搬离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淄博方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