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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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双旭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胥刚、周学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淄博双旭机械有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6769元; 二、胥刚、周学玲、胥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淄博双旭机械有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5758元; 三、驳回淄博双旭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淄博双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胥刚、周学玲负担405元,胥世杰负担173元;鉴定费6000元,胥刚、周学玲负担4200元;胥世杰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