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雅安市雨城区X路X号X栋X层X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为:雨城011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雅市国用(2015)第5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