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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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红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红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自贡和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和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宜宾红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丽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红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和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宜宾红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6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红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邹利华 审判员曾珍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琼 书记员冯丹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