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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南江县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67705.2元。 二、限被告南江县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311.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14.0元,由原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574.2元,被告南江县民政局承担293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