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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广步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49.48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4月16日利息为65946.96元;2021年4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149.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为9.00000‰上浮50%,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霞、王波、孙芳、李桂松、王玉奉、杨庆掌、张桂菊、杨庆业、张明兰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孟广步、王霞、王波、孙芳、李桂松、王玉奉、杨庆掌、张桂菊、杨庆业、张明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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