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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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射手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射手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二、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射手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2400元; 三、驳回原告射手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射手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748元,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