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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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江门市广运盛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秋凤支付保险金2000元及鉴定费140.67元; 二、被告徐飞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秋凤赔偿损失58166.19元及支付鉴定费4091.03元; 三、驳回原告周秋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79.26元(原告周秋凤已预交1222.67元),由原告周秋凤负担65.83元,由被告徐飞勇负担689.7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23.72元。原告周秋凤多预交的受理费1156.84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徐飞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上述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