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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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邑武罗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邑武罗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89953.27元。 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22700.93元。被告王某1不能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王某2、孔某赔偿。 三、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9850.47元。被告刘某1不能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刘某2赔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保全费1098元,共计1533元,分别由被告武邑武罗学校担负1073.1元、被告王某1担负306.6元、被告刘某1担负1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