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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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陈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4.9742%计算); 驳回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5元(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已预付),由被告陈某、吴某负担,径行向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