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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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支公司 丽水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被告***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861.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已支付)。余款97861.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被告***已付19641.63元,多付部分从原告的保险理赔款中予以退还)。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